第一,法院有權全部受理原告對公安機關包括違法司法行為在內的所有行使職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這是防止公安機關借刑事強制措施之名規避法律、越權、濫用職權的必要途徑。
第二,區分公安機關的司法和行政職能,應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同時入手,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證據證明其行為在程序、實體上均符合刑事偵查行為的特點,而非行政行為。經審查,法院認為公安機關行為確系司法行為時,應駁回原告起訴;如公安機關行為屬于刑事偵查措施之名而為的越權行政行為時,法院有權撤銷違法決定,責令公安機關解除對原告人身、財產權利的限制。
針對我國公安機關兼具行政和司法雙重職能的特點,應該盡快從改革入手,對現行公安體制進行改革,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動態社會管理的需要。為此,提出如下建議。第一,搞好立法和協調,切實加強對公安機關各類執法行為的司法審查監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第二,借鑒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理順公安機關行政職能與司法職能的關系。將這兩項職能進行分離。就是將刑事司法警察從公安機關中剝離出來,與治安警察進行分立。根據其職能特點,與刑事檢察職能結合,按照檢警一體化的原則,受檢察機關節制。“檢警一體指為有利于檢察官行使控訴職能,檢察官有權指揮刑事警察進行對案件的偵查,刑事警察機關在理論上只被看作是檢察機關的輔助機關,無權對案件作出實體性處理。這種檢警一體化的偵查體制賦予檢察官主導偵查的權力,為其履行控訴職能打下了良好基礎[5].”在這種體制下,刑事司法警察的偵查活動不再受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職能的主導,懲治犯罪不再是治安管理職能的主要手段。這樣不但從客觀上減少了公安行政職能對司法職能的干預和牽制,而且加強了檢察機關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和領導。同時,公安機關也不能再以刑事偵查為借口對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進行干預,從而把公安機關因職能交叉或權力濫用造成的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現象降低到最小限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口頭承諾給對方錢有效嗎
2020-12-30醫療事故有哪些種類
2021-02-27醫療事故傷殘鑒定程序是怎樣的呢
2021-03-14刑事賠償復議申請書的內容包含有哪些
2021-01-16父子不用兒子扶養可以斷絕關系嗎
2020-11-29遺產繼承到法院起訴怎么辦
2020-12-28贍養義務可以協議免除嗎
2021-01-02申請強制執行材料需要哪些
2020-12-22勞務分包合同是否需要約定保證金
2020-11-14入職體檢屬不屬于個人隱私
2020-12-28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辦
2020-12-11試用期想離職公司不肯怎么辦
2021-02-27勞動糾紛中是否采取一裁終局
2020-12-15保險合同轉讓的程序有哪些
2021-02-17人身保險理賠款如何入賬
2021-01-26人身保險理賠權利可以轉讓嗎
2020-11-11保險法有哪些法律責任
2021-03-03工商局工作人員值班期間死亡,能認定為工傷嗎
2021-01-22我國保險法上受益人如何變更
2021-03-21什么是出口產品責任保險?
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