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票的管理由財務部門負責,指定的出納員專門負責,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
(2)支票和預留銀行印鑒、支票密碼單應分別存放,專人保管。
(3)有關部門和人員領用支票一般必須填制專門的“支票領用單”,說明領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額,由經辦人員簽章,經有關領導批準。
(4)支票由指定的出納員專人簽發;出納員根據經領導批準的“支票領用單”按照規定要求簽發支票,并在支票簽發登記簿上加以登記。
(5)各單位不準攜帶蓋好印鑒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購。
如果采購金額事先難以確定,實際情況又需用空白轉賬支票結算時,經單位領導同意后,出納員可簽發具有下列內容的空白支票:定時(填寫好支票日期)、定點(填寫好收款單位)、定用途(填寫好支票用途)、限金額(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額××元”宇樣)。
各單位簽發空白支票要設置“空白支票簽發登記簿”,實行空白支票領用銷號制度,以嚴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簽發。“空白支票簽發登記簿”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領用日期、支票號碼、領用人、用途、收款單位、限額、批準人、銷號。領用人領用支票時要在登記簿“領用人”欄簽名或蓋章;領用人將支票的存根或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時,應在登記簿“銷號”欄銷號并注明銷號日期。
(6)建立、健全支票報賬制度。單位內部領用支票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按規定及時報賬,遇有特殊情況與單位財務部門及時取得聯系,以便財務部門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況,合理地安排使用資金。
(7)為避免簽發空頭支票,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往來賬,了解未達賬項情況,準確掌握和控制其銀行存款余額,從而為合理地安排生產經營等各項業務提供決策信息。
(8)為避免收受空頭支票和無效支票,各單位應建立收受支票的審查制度。為防止發生詐騙和冒領,收款單位一般應規定必須收到支票幾天(如三天、五天)后才能發貨,以便有足夠的時間將收受的支票提交銀行,辦妥收賬手續。遇例假日相應推后發貨時間,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日銀行休息無法辦妥收賬手續進行詐騙。
(9)一旦發生支票遺失,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或者請求銀行和收款單位協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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