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業應按規定編制現金收付計劃,并按計劃組織現金收支活動。
第二,企業的會計部門,出納工作和會計工作必須合理分工,現金的收付保管應由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三,嚴格執行現金清查盤點制度,保證現金安全完整。出納人員每天盤點現金實有數,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核對,保證賬實相符。企業會計部門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及時發現或防止差錯以及挪用、貪污、盜竊等不法行為的發生。如果出現長短款,必須及時查找原因。
第四,一切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即使有些現金收入已有對方付款憑證,也應開出收據交付款人,以明確經濟職責;收入現金簽發收據與經手收款,按要求也應當分開,由兩個經辦人分工辦理,如銷貨收入應由經銷人員負責填制發票單據,出納人員據以收款,以防差錯與作弊。
第五,一切現金收入必須當天入賬,當天送存銀行,如收進的現金是銀行當天停止收款以后發生的,也應在第二天送存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應取得開戶銀行同意后,按雙方協商的時間送存。
第六,不準利用銀行存款賬戶代其他單位、個人存人或支取現金。
第七,一切現金支出都要有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名,經主管和有關人員審核后,出納人員才能據以付款,在付款后,應加蓋“現金付訖”戳記,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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