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告罪檢察院告訴的誰偵查嗎?
親告罪檢察院確實是誰告訴的誰偵查,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即立法者將訴權賦予被害人,但該行為總是成立犯罪,故不能以被害人事后承諾有效解釋親告罪(事后承諾一律無效)。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親告罪包括哪些?
1、侮辱罪(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誹謗罪(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罪(虐待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的除外);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該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
三、移送偵查的法律依據
“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列舉了八項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該條同時規定: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列舉了和上述規定相同的八種“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該條同樣規定,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從上述幾個具體條文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于第二類自訴案件采取的態度是“自訴優先,公訴干預”的原則。
我國很多的案件,都是需要受害者自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司法機關才會開始介入,但是我國的此類親告罪是比較少的,對于公訴案件雖然是由檢察院提起,但是也需要首先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才會提出訴訟請求,當然檢察院對于證據不足的情形,也可以自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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