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未及時報警出險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
案情男子撞車后擅自離開現場
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11點左右,蘇州某救援服務中心接到一男子的救援電話,稱自己撞車了需要救援。按照男子描述的地點,救援車輛到達后,只見一輛大眾帕薩特轎車已經沖上馬路牙子,車頭部分被撞得支離破碎,但報案男子卻不見了蹤影。為保障道路暢通,救援中心將車子拖到了附近的停車場里。直到第二天中午,一直沒有露面的男子才報警并現身。
原來事發后,這名叫王-強的車主給拖車公司打了電話,讓他們把車子送到修理廠進行維修和定損。第二天中午,他才報警并致電保險公司,要求對事故進行處理。然而,保險公司踏勘現場后,卻以免責條款拒絕了王-強的理賠請求。深覺不公的王-強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自己保險理賠款5.86萬元。
法院保險公司可免責
法院一審查明,王-強有報警記錄為證,根據他提交的票據、定損單、維修清單,有理由認定這起案件的真實性。但本案的爭議點在于,王-強于事故第二天中午報警,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無法確定,王-強的駕駛狀態也無法確定。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強的訴訟請求。王-強表示不服,認為自己已經在48小時內報警,并且對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存在酒駕或肇事逃逸等行為,后上訴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蘇州中院二審認為,從王-強的維修金額可以看出,這次事故造成了較為嚴重的車輛損失,但王-強未保護現場,并擅自打電話給救援公司拖車,屬于未盡到保護現場的法定義務。王-強在有能力、有條件通知保險人而未通知的情形下,導致事故原因、責任等均無法查明,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擅離現場應承擔不利后果
辦案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對駕駛人的非法駕駛狀態有明確規定,在商業保險合同條款中,對于酒駕、毒駕及服用管制藥物發生事故負賠亦有明確約定。因此,被保險人若要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獲得理賠,首先應證明自己不存在非法駕駛的情形。
在這起案件中,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王-強在事故發生時存在非法駕駛情形,但王-強在有能力、有條件報案的情況下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原因無法確認,所產生的不利后果理當由王-強自行承擔。本案若支持王-強的理賠請求,則極易誘發道德危險,不利于弘揚遵章守法謹慎駕駛的社會風氣。因此,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來看,王-強的理賠請求不應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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