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怎么判
1、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事故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應在醫療機構申請傷害鑒定,此外醫院出具的治療證明都是對方應賠償的依據。
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2021-02-14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能否再要回來
2021-03-07工傷索賠程序
2021-02-14打架判刑了還要賠錢嗎
2020-12-19房產繼承公證書有期限嗎
2020-11-26吃霸王餐構成什么罪
2020-12-15證券監督管理條例具體有哪些
2020-12-15再婚婚前房產協議書格式是怎么樣的
2021-02-25勞動合同未到期補償金多少
2021-02-06勞動者不簽合同 單位可終止勞動關系
2021-02-04試用期15天沒工資合法嗎
2021-03-10勞動爭議仲裁庭審被申請方聯系不上怎么處理
2021-01-17壽險理賠流程
2020-11-18保險公司怕擔責是否可以起訴解除保險合同
2021-02-25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及承運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2020-12-10人身保險的三要素是指什么內容
2020-12-24人身保險重復保險的分攤方式是什么
2021-01-26精神病人自殺,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2020-12-04代簽名出事后賴賬 保險公司多事食苦果
2021-02-17開車撞傷路人保險人只賠醫保部分怎么辦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