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當中,遇到結婚、生子、升學、升遷、新居落成等喜事或平常的交際往來,我們都喜歡相聚在一起喝酒慶祝或聯系感情。近年來,我國相繼出現一些為酒后糾紛而對簿公堂的案件,酒友相聚喝酒出現意外死亡,共飲者紛紛被拉上被告席,共飲者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話題,已遂漸引起了法律界、學術界及民眾的關注與思考。
【案情】
2012年9月23日,梁某南、梁某超等五人與梁某森相約到飯店吃飯喝酒,飯后六人繼續到KTV與其他熟人一起喝酒唱歌直至凌晨三、四點。因之前吃飯時梁某南已處于酒醉狀態,無法正常駕駛摩托車,其摩托車鑰匙暫由被告梁某龍保管。
9月24日凌晨,大家陸續散伙回家時,大部分人已基本處于酒醉狀態。因梁某南已酒醉,被其他人用汽車送回家。梁某森主動提出由其駕駛梁某南的摩托車回家。9月24日凌晨5時30分,梁某森醉酒駕駛梁某南的摩托車回家時摔倒在路面上,造成梁某森受傷送往醫院經醫治無效于2012年9月26日16時20分死亡的交通事故。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經現場勘驗后分析事故成因如下:“梁某森醉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梁某森的家人認為,梁某南等五人邀約梁某森喝酒致其醉酒,且不顧梁某森喝醉且沒有駕駛證,將摩托車交由梁某森單獨駕駛,致使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死亡,五被告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照顧義務,對損害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梁某森也應自負部分責任。
因雙方協商未果,梁某森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梁某南等五人連帶賠償因梁某森死亡造成的損失。
被告梁某南在接受調查時表示:其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在事故發生前因酒醉而把車暫交他人保管。
【審判】
經審理認為,梁某森做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酒駕的危險及不合法性,卻放任而為之,因此,對其因酒駕造成事故而死亡的損失,由其承擔主要的責任。
雖然肇事摩托車的車主是被告梁某南,但當時被告梁某南已酒醉,被其他被告用汽車送回家,摩托車鑰匙于事故前由被告梁某龍保管,摩托車已實際脫離車主被告梁某南的控制,轉而由被告梁某龍保管控制,且梁某森主動提出由其駕駛被告梁某南的摩托車回家的,因此,梁某森酒后駕車回家造成事故發生,與被告梁某南無關。
被告梁某龍明知梁某森也喝了酒,酒駕的危險性,但仍放任把摩托車交由梁某森駕駛,對造成事故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梁某龍對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承擔次要的責任。
梁某森與被告梁某南、梁某超等五人相約聚餐唱歌是正常的交際,聚餐相互喝酒亦是人之常情,不具違法性,亦不存在約定或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綜上,本案中被告梁某南、梁某超、梁某鵬、梁某標對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梁某龍賠償損失費43962.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給原告梁某森的家人;駁回原告對被告梁某南、梁某超、梁某鵬、梁某標的訴訟請求。
【評析】
該案基本事實清楚,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梁某南、梁某超、梁某鵬、梁某標作為共同飲酒人是否應對受害者梁某森的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民法中,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同伴酒友與受害者相約飲酒,雙方之間沒有法定的監督、安全、護送義務,與受害者的死亡沒有直接的或間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對事故造成的后果不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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