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基礎(chǔ)條件是被保險車輛遭受實際損失,而不是該車輛是否被維修。不管修理與否,車輛受損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被保險人有權(quán)結(jié)合實際決定放棄修理,保險公司不能因被保險人未實際維修就否認損失的存在而不予賠償。
案情
2010年5月,原告施某某購買了一輛價值40余萬元的奧-迪新車,車牌號為蘇DZ08XX,在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簡稱人保**公司)投了交強險和最高限額分別為40萬元、50萬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
2010年10月30日,仇-建借用該轎車駕駛,沿江蘇省常州市懷德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譚墅段時,轎車前部與路邊的護欄、大樹相撞,致欄桿撞壞路邊的民房,車輛損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仇-建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被告定損,轎車損失22萬元。同時,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拆檢費、拖車費等其他損失2萬余元。考慮到車輛損失太大,施某某決定對受損車輛放棄維修。
原告至被告理賠遭拒,遂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被告認為,車輛沒有修理,未支付修理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施某某與人保**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本案而言,被告已經(jīng)確認蘇DZ08XX號轎車的損失為22萬元,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賠償?shù)氖潜槐kU標的實際遭受的損失,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客觀損失,不管維修與否,保險人就負有按照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人保**公司應對其已經(jīng)確認的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拆檢費、拖車費等其他費用2萬余元,是與保險事故密切關(guān)聯(lián)的、為了評估確認受損車輛具體損失、救助損失車輛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人保**公司應該予以承擔。
據(jù)此,2011年5月9日,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人保**公司向施某某支付保險理賠款247318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保險人未對受損車輛進行修理,保險公司應否給予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予賠償,被保險人因未對車輛修理而沒有支付修理費用,實際損失并未產(chǎn)生;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賠償,車輛損失客觀存在,有損失就應該賠償。
法院判決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車輛損失是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基礎(chǔ)條件。保險法規(guī)定,對于因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的發(fā)生而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因此,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條件之一是,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遭受損失,即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實際損失,保險人就負有按照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就是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該事故的發(fā)生給被保險人施某某所有的財產(chǎn)——蘇DZ08XX號轎車造成了損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均證明了該損失的存在。該損失不以修理或不修理車輛而發(fā)生轉(zhuǎn)移,修理僅僅是為恢復車輛原狀或使用價值而采取的一種救濟手段。受損是車輛修理的前提,車輛未遭損害也就沒有修理的必要。從這一意義上說,受損是因,修理是果。車輛沒有進行修理就沒有損失的觀點混淆了原因與手段的關(guān)系。不管修理與否,損失就在那里,客觀存在。
其次,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維修與否。至于是否修理,被保險人完全有權(quán)依據(jù)車輛受損情況的大小而自行決定。當事人權(quán)衡之下,認為車輛所受損失較大,與其花費大額費用修理一輛受損的車,還不如用修理費用買一輛新車,完全可以放棄修理。修理僅僅是恢復受損車輛價值或使用價值的一種手段,是車輛受損后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即只有存在車輛受損的事實才有對之進行修理的必要,受損是修理的前提條件,而并非修理產(chǎn)生車輛的損失。因此,即使被保險人未對車輛進行修理,車輛價值受損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正如保險房屋被大火燒毀后,保險公司在房屋所受損失數(shù)額確認的情況下就應當予以賠償,而不需要等待房屋建造好后才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上記載的數(shù)額,就是被保險車輛實際受到的損失;該損失數(shù)額是保險公司依據(jù)受損車輛的具體情況,參照相應的標準而核定的,可以作為具體賠償數(shù)額的依據(jù)。所以,修理與否并不是保險人賠償?shù)臈l件。保險人賠償?shù)氖潜槐kU標的實際遭受的損失,應當對其已確認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1)天商初字第270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吳-光前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朱-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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