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的法律屬性
本罪犯罪對象的法律屬性主要是指被侵占財物的所有權屬性。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單位財物”僅指本單位具有所有權的財物;另一種觀點認為,“本單位財物”還應包括由本單位實際控制或管理使用的他人所有財物。
從法條詞義理解,其中“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屬性并沒有予以明確。筆者以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本單位所有的財物,還應包括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本單位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因為從民法角度考察,如果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了這些財產,行為人所在單位就應對財產所有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實質仍是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因此,對本單位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他人財物仍屬“本單位財物”的理解,符合立法原意,也滿足懲治犯罪的現實需要。
二、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的自然屬性
從財物的自然屬性看,本罪的犯罪對象可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其中,有形財產是指占有一定空間,為人的感官所能感覺到的財產。有形財產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其中動產作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刑法理論中沒有分歧;但不動產能否成為犯罪對象,傳統的觀點一般持否定態度,其主要原因是“財物”一詞含義模糊且具有明顯的動產色彩,但不動產作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在司法實務中已是不爭之客觀事實。如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單位房產等案件時有發生,這就足以說明職務侵占對象包括不動產,如果僅僅限于動產,就難以懲處此種類型的職務侵占犯罪行為。
其次,職務侵占罪的對象還包括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是指不具有自然形態,但能為人們提供某種權利并帶來收益的財產,如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雖然無形財產缺少一般財物的外在特征,我國刑法亦未將無形財產明確納入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之列,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可見,刑法司法解釋已將無形財產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而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犯罪對象都是指財物。因此,無形財產也應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但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等,其具有有形的載體,不僅不同于有形財產,也與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有區別。筆者以為,基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知識產權不宜作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若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知識產權非法占為己有的,應按照具體情形以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刑法規定定罪量刑。
綜上所述,對于職務侵占罪來講,法律規定的其侵犯對象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同時法律也要求了此罪的犯罪對象為特殊主體。如果您對于職務侵占罪還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想要了解,小編建議您不妨登陸我們律霸網的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他們將針對您的問題為您做出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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