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釀成的人身傷亡事故交強險能否免賠?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有下列幾款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第一款: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駕駛的;第二款: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第三款;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幾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2007年4月1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7]77號)規定:“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從上述條款我們可以看出,該條款只對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作出了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的規定,就醉酒駕車造成的人身傷亡法律條文本身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哪到底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是否進行相關賠償呢?
小編認為醉酒駕車釀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受害人應該進行賠償,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交強險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應區別于商業險種。
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要求保險公司對第三人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屬性,在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第三人就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預料的,對于肇事者是否具有具有過錯是不可防范的,若使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排除在外,在發生肇事者逃逸或賠償能力有限的情況的時候,便限制了第三人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這顯然違背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立法本意,違反了保障社會公益,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精神,故小編認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從立法者的立法的本意理解該法律條款保險公司應承擔交強險責任。
從上述法條得知,該法條第二款僅規定醉酒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對醉酒駕車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進行賠償并未進行有關規定,從文意角度解釋該條文,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賠,但人身損害,保險公司則應當賠償,若立法本意是不賠的話,該法律條款設計時候就應當是很明確具體的,并且就“財產損失”只應作限制性理解,不應該包括人身損害等賠償項目,故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而就人身傷亡等賠償項目保險公司不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三、當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沖突時誰優先適用的問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保監廳函[2007]77號"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二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等四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只墊付費用,被保險人無責,只在無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該答復不是規范性法律文件。若與《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發生法律沖突,應以《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為處理依據,僅有這樣才符和法律本身所體現的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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