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罪是什么犯罪類型
玩忽職守罪是職務犯罪的一種,屬于瀆職犯罪。玩忽職守罪是屬于沒有履行職責造成的,但職務犯罪的罪名是比較多的,不止玩忽職守罪一種。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 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所造成的重大損失如何認定
一是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這里的“財產損失”包括公共財產的損失,也包括私有財產的損失。
二是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為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三是連續多次玩忽職守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在故意犯罪中,行為人在一定的時間內,連續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是沒有異議的,但是玩忽職守罪作為一種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實施了多次玩忽職守行為,而每一次造成的損失都夠不上立案或定罪標準,是否可以累計計算損失數額,對此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根據行為人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及其所履行的職責是否具有同一性來確定,如果行為人從事的是同一性質的工作,履行的是同一樣的職責,那么其實施的玩忽職守行為性質就是相同的,其不履行職責的社會危害性就具有連續性,因此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累計相加。
按照有關規定來看,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玩忽職守罪能判緩刑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國家賠償決定如何申請執行
2020-12-31怎么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
2021-01-31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范本是怎樣的
2021-03-16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25倉儲合同倉單能不能質押
2021-01-26離婚財產保全手續有哪些
2021-03-01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不賠償應該怎么辦
2021-01-25集體勞動合同備案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2021-03-05勞動合同不合法服務期限還有效嗎
2021-01-30勞務合同人身損害是否給予賠償
2021-03-11拖欠農民工工資十年以上怎么進行補償
2021-01-15醫療意外保險具體是什么
2021-03-22什么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欺詐
2020-12-05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是什么
2021-03-22離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收益將會被如何處理
2021-03-172020年拆遷補償標準出爐,一平方補償多少
2021-02-07停產停業損失是給誰的
2021-02-28拆遷協議改名手續費是多少
2021-01-21如何認定被拆遷人的主體資格
2020-12-25登記危房后如果正好在拆遷范圍,賠償金額有影響嗎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