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的通知是什么
按實際情況,刑法修改案九并沒有對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認定進行確定,請自行按實際情況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發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處于失效狀態。
相關知識:
各地標準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挪用資金罪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
【發文部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川高法(2002)105號
【發布日期】2002.05.14
【時效】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四川地方刑事規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2年3月21日第19次會議通過)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單位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數額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單位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江蘇省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共同研究,確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實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15O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200000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以挪用公款80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50000元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二、實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對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以挪用資金30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資金300000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對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資金15O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以挪用資金IO0000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中,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標準供參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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