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哄搶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6號)第十四條?聚眾哄搶林本五立方米以上的,屬于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于聚眾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即聚眾哄搶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搶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在汶川地震中就發生了很多類似讓人不齒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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