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代子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該協議顯失公平,屬于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現當事人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戴某承擔賠償責任,應視為對于賠償協議的撤銷。
(一)根據原告的父親與被告簽訂的《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議書》,原告僅能從被告處獲得的賠償款為20萬元元,但原告樂某的經濟損失除了可以從保險公司處獲得的賠償款之外,已經大大超過了20萬元,該調解協議已經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對于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一方可以通過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撤銷。
(二)該調解協議的簽訂主體為原告的父親與被告,而非原告本人,張某的父親與戴某簽訂賠償協議之時,張某已經年滿18周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對于自己的利益作出最佳的判斷,而其父親代替其簽訂賠償協議并未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相應的代理權限,屬于無權代理行為,在沒有得到被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依法無效。
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私了
(一)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案件
自行協商處理的輕微交通事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投保的機動車;
2、事故發生在早上6點至晚上9點之間;
3、無人員傷亡;
4、單車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機動車損壞,或者機動車僅車身前后保險杠、車燈、引擎蓋、門窗等外表件損壞,車輛可以繼續駕駛的。
單車損失超過2000元的,雙方可到快速理賠中心處理,由快速理賠中心的民警認定事故責任,并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案件
5種情況不能自行協商處理:
1、機動車無有效號牌、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出現上述情況,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您能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問題,您可以隨時電話跟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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