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二、玩忽職守罪具體的特征是什么?
(一)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
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不認真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4、不完全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
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6、造成嚴重后果。
(三)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為然,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三、玩忽職守的相關法律知識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的具體特征是在工作時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屬于自己的責任,而且造成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玩忽職守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不以為然,對于此類情節嚴重的不僅會被處以有期徒刑,還會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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