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罪輕辯護詞范文
山東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鄭xx親屬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師作為被告人鄭xx(以下簡稱被告人)的一審辯護人,本律師接受指派后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并查閱了相關案卷。本律師現結合公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據,依據事實與法律提出辯護意見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具有法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被告人1991年1月16日出生,在2007年8月29日晚搶劫作案時,年僅16歲,系未成年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3款之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應當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本案的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被告人于2007年9月8日主動向美里湖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實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本案的被告人具有以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1、從主觀上講,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在此之前并未受到過任何的處罰,表現一貫良好,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為被告人涉世不深,法律意識淡薄,處于一種尋求刺激的心理才造成了今天的結果。同時,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如實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無翻供的表現,可見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已經充分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所以,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
2、從客觀上講,被告人的確實施了搶劫的行為,但是,在搶劫的過程中,并沒有采取暴力的手段,也未使用犯罪工具,僅僅是對被害人進行了言語的恐嚇,并未傷害被害人的人身,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
綜上所述,鑒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有自首的表現,且主觀惡性不大,也未造成嚴重的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規定,希望法院在能夠充分考慮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在體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基礎上,注重對被告人的教育,結合適當的懲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山東XX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從小老師就有教過一個道理,別人的東西是屬于別人的。社會上有許多的工作,不管什么工作都會有相應報酬。雖然搶劫來錢很快很刺激,但是搶劫不僅會對他人造成傷害,還會害自己背負牢獄之災。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準備的資料,如您還有疑惑,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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