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證據不直接怎么處理
如果侵占罪沒有直接證據,無論任何犯罪,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就應當立案偵查。是否具有犯罪證據,是偵查過程中需要查明的問題,不是立案的標準。
目前我國刑訴法要求的是各類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案人、作案方式、犯罪結果,且能排除其他的一切合理性懷疑,才能視作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間接證據要能夠互相印證,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懷疑,鎖定犯罪行為人的各個犯罪要素,才能認定為有罪。
二、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如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后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
三、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怎么算
犯罪的起點數額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1、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于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但是由于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準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于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
2、侵占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低于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后者侵犯的客體則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財產權,因此刑法第270條第3款才把侵占罪確定為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本人認為,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應高于貪污罪,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3、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①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②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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