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的條件與程序
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第二審程序抗訴中,有權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只能是同級地方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還是撤回抗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決定有提請復議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按照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條件與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基本上相同,但應當比照第二審抗訴程序案件的標準從嚴掌握。
在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由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經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時,如果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是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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