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元月9日,湖南臨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受理了一起因的親屬強行破壞現場的事故,現場遭到嚴重破壞,導致交警無法查清基本事實,為此,本不一定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臨武縣萬水鄉林里村村民黃旭某,被認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他也因此承擔了近10萬元的損失,想起這事,黃旭某就后悔不已。
2005年10月17日9時50分,黃旭某駕駛無牌二輪,搭乘母親周祝某去相鄰鄉鎮趕集。途經麥(市)萬(水)公路臨武縣麥市鄉路段時,與邵陽市邵東縣火廠坪鎮云漢村趙平某駕駛的湘E14239號貨車會車時刮撞。造成黃旭某、周祝某兩人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黃旭某的親戚及部分村民立即趕到了現場。并強行將肇事車啟動開到了村里。等交警趕到時,事故現場已遭到了嚴重破壞。事故對方趙平某卻恰好相反,他極力保護現場,阻止前后兩方的車輛嚴禁通行。在無法制止黃旭某親屬破壞現場的情況下,便立刻到附近派出所報了案。
就因為這樣不同的舉措,使雙方各自要負的責任就大不相同。本來不一定要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黃旭某,卻因此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最近,臨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內容,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黃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如果當事人親屬平常多學一些有關保護交通事故現場的法律法規知識的話,也許就不會產生盲目破壞事故現場的事件。親屬們本想幫忙卻幫了倒忙,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本案當事人黃旭某家里原本就不是富裕的家庭,然而,一場車禍卻使黃旭某和母親周祝某在事故中頭部、頸部、股部、肱部等多處嚴重受傷,治療3個多月,已花去醫療費用10多萬元,日前還不能下床活動,仍在醫院治療。能否完全康復至今還難以預料。臨武交警部門對黃旭某母子倆的遭遇非常同情,但同情歸同情,事故還得依法處理。
可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事故現場對于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多么的重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點及其有關的空間范圍。是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前后過程的空間場所,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跡和物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分析原因、認定責任和處理事故的關鍵。當事人應在事故發生后妥善保護事故現場。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保護事故現場?根據《道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保護事故現場,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交通事故發生后,要立即確定現場范圍,用白石灰、沙石、樹枝、繩子等將現場標圍封閉,并注意保護,禁止車輛和行人進入。二是現場如果要搶救傷員,應當標記傷員的原始位置,以證明現場的變動情況。三是要注意尋找目擊證人,記下見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
撤離事故現場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也就是說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自主解決交通事故,應具備三方面的條件:一是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二是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三是當事人自愿自主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事宜。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這是法律賦予事故當事人的一項義務,這樣規定是為了盡可能減少交通事故,尤其是輕微交通事故因當事人的糾紛而給道路通行造成的影響。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有限合伙協議
2020-12-02行政機關強行劃撥罰款時多劃銀行存款怎樣索償
2021-01-30房東不同意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2020-11-30行政賠償是國家來賠償嗎
2020-12-20網絡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2021-01-24交通事故協議書怎么寫
2021-03-07主動退賠可以減刑嗎
2021-03-01開假匯票承兌5萬如何處罰
2021-01-0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2020-12-02被關在豬圈里與豬爭食 女子精神失常
2021-03-12涉臺結婚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2020-11-18自己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22錄音去哪里司法鑒定
2021-01-04交通事故私了后可不可以繼續要求賠償
2021-02-07如何書寫一份有效的遺囑
2020-11-09擔保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2021-03-17打零工算雇傭關系嗎
2021-03-19工會會員享有哪些權利
2021-03-192020疫情期間允許公司辭退員工嗎
2020-11-15航班取消怎么賠償
2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