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1日凌晨,身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溫州支隊副大隊長的胡某飲酒后駕駛一輛黃色福-特轎車,沿市區車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車輛行經錦繡路和車站大道交叉路口時,追尾撞上了同車道前方等候紅燈的出租車,造成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后,現場的一名出租車司機報了警,隨后胡某被警方帶走接受調查,經檢測,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27毫克,屬于醉酒駕駛,胡某被警方刑拘。
21日下午,鹿城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并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胡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和《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簽三年合同違約金多少
2020-11-25公司延長工作時間月超過36小時如何補償
2021-01-10雇員在從事雇傭工作中與雇員之間存在合伙關系嗎
2021-01-24承兌人不承兌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2021-03-05我國繼承人的范圍如何規定
2021-03-03約定競業限制費按年度支付有效嗎
2020-12-27待崗期間經濟補償金標準
2020-12-16怎么簽試用期合同
2021-01-28實習期沒工資轉正要壓工資嗎
2021-03-23正常離職后簽了保密協議有補償金嗎
2021-01-23關于人身意外險包括哪些
2020-12-17意外保險理賠需要什么手續
2021-03-052020農業保險一畝地交多少錢
2021-01-30倉儲物的保險賠償金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案例分析
2021-01-17壽險理賠需要知道這些問題
2020-12-11什么才算意外傷害
2021-02-26交警判肇事司機負次要責任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十萬三者險
2021-01-07藥品超出保險條款范圍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2020-11-24投保人中途終止保險,如何計算損失
2021-03-17保險公司推定為全損車主可以賣車嗎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