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企高管適用玩忽職守罪嗎?
不屬于玩忽職守罪。根據刑法表述,該犯罪是一種“身份犯”,需要行為人符合該罪名的“特殊身份”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并不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列。所以并不能構成該罪名。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不履行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國企高管失職犯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國企人員失職犯罪主體是什么?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于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綜上所述,國企高管失職濫用權力,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比如破產倒閉的,會觸犯刑法。國企人員不是國家機關人員,不能適用于玩忽職守犯罪,因為在玩忽職守犯罪中,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企高管及其它人員只能按照企業人員失職犯罪處理。
玩忽職守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么認定
該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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