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據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報警解決。
但是如果發生上述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處理過程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轉而采取報警處理,也很有可能因為事故證據材料的滅失而無法查明事故原因從而給當事人獲得救濟帶來困難。因此,如果自行處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議您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記錄下列事項: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經過及具體接觸部位。最后雙方簽字確認,為今后明確賠償責任、解決事故爭議保留有效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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