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
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
事故。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均應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
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
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
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
第六條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
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
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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