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從整體上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
2、采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同時構成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犯罪;
其中,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心理強制等“軟暴力”手段。
3、如果對方幫助非法貸款機構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行為,或者幫助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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