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二、追訴時效的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中追訴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被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行政機關不得因該違法行為給予行為人施以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稅收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所以自2001年5月1日后發生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五年。也就是說在稅務違法行為發生后五年內未被發現,在五年后無論何時發現這一違法行為,都不能給予行政處罰。
三、追訴時效的計算
1、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里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于《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于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于繼續犯或持續犯。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系來看。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四、追訴時效的特別情況
1、中斷概念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2、中斷舉例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后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當最高刑罰為5年以下時,追訴期為五年: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如果您還有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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