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玩忽職守屬于什么案件?
是屬于刑事案件;
《刑法》有關玩忽職守罪的條文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三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一百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五人以上,或者輕傷三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玩忽職守罪與醫療事故罪二罪的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
(2)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醫療事故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的內容不同。玩忽職守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醫療事故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
(4)客觀表現不同。玩忽職守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醫療事故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
(5)危害后果不同。醫療事故罪的危害后果僅限于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玩忽職守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綜合上面所說的,玩忽職守就是屬于國家的工作人員沒有履行自己的責任而讓他人和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對于此處為完全就是構成了犯罪,可以利用我國的刑事法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對于處罰的標準就會按案件的大小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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