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1日,張某聘用的司機李某駕駛張某的貨車送貨,李某在行駛過程中與文某的車子發生碰撞,造成文某的車子損壞,張某花了8000元才將其修復。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覺得李某開車太不小心了,導致自己冤枉花了8000元錢。于是他要求李某補償自己3000元。【分岐】
聘用司機負主責的交通事故,車主可否行使追償權? 第一種觀點,李某是張某的雇員,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負有重大的過失,所以張某可以追償李某。 第二種觀點,雖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主要責任,但是這種主要責任不能簡單的認定為重大過失,所以張某不可以追償李某。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在本案中如果僅僅依照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行政責任,來劃分民事過錯是錯誤的。雇主張某要求李某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行政上對交通事故的認定,而不是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 事故認定書上的責任和民法上的重大過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將責任和過失混為一談,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責任并不能證明李某在駕駛過程有主觀上有重大的過失。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通常為“一方”實際上包含了司機和車主混合責任,不可以偏面地理解為司機的單獨責任。因此本案不能僅憑李某負主要責任認定,要求其賠償張某的損失。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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