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接故意不能構成詐騙罪的理由“否定說”的理論基點在于:
詐騙犯罪中,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均表現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所有權目的,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通說,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方存在著犯罪目的,間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反映著直接故意的心理內容,是直接故意的當然組成部分。犯罪目的的存在不僅說明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結果已有認識,而且表明行為人積極追求這種預期有危害結果”;“犯罪目的的產生就意味著直接故意的形成,直接故意的性質是由犯罪目的的性質決定的。沒有犯罪目的,便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的希望意志,也就不會有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所達到的結果的主觀反映。追求犯罪目的的實現,正是希望性故意(直接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
二、間接故意能構成詐騙罪的理由“肯定說”立論的基點在于實踐。
因為司法實踐中大量出現的案例所體現出來的一種新的罪過形式就是間接故意,如行為人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通過欺騙手段與對方訂立合同,騙取貨款。這種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和簽約條件,可能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失卻持放任態度,任意與對方簽訂合同,先行占有對方款項,事后又無履行合同之積極行為,并客觀上造成無力歸還他人款項之危害后果,主觀罪過顯屬間接故意。
三、對兩種說法的總結間接故意亦能構成詐騙犯罪,其理由主要在于:
1、刑法目的的要求。刑法的目的在于追求社會的幸福,而非個人的幸福,因此,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無論產生于何時均是非正義的,容忍該種行為,也“有違最大多數人之最大幸福的刑法功利主義總原則”。
2、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的要求。刑法的謙抑性并不是說刑罰越少越好,而是要求刑罰權的行使應限于必要的干預。
3、實踐的要求。上述行為人事前對自己的履約能力并無把握,抱著僥幸心理或者隨機應變的態度,于事中或事后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對此種情況,如果一定要求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詐騙犯罪,顯然不利于對詐騙犯罪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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