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的主觀要件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挪用公款罪成立。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一)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準、許可。
(二)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三)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后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后,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為非法永久占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占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占罪處罰。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占罪在行為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后來可能發展為占有:而貪污罪、侵占罪卻始終貫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指什么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本企業、公司的財物,屬于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于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一般我們說公家的財物就是公款,但這里的公家通常就是指自己所在的用人單位。不過要是從法律上面進行區分的話,這里的公家通常說的應該是國家或者集體。于是對于單位職工挪用財物的行為,一般屬于挪用資金,而對國家或者集體資金有挪用行為的,那么才能認定為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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