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嗎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復雜的客體,尋釁滋事罪既屬于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也是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其具體犯罪方式,律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有刑罰處罰的主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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