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請求下幫人接生后孕婦死亡構成非法行醫罪嗎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規定的“非法行醫”行為,應當是指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為了牟取利益或謀生,而在一定時期內,經常性地從事診斷、治療等醫療行為。對基于救死扶傷,或特殊情況下偶爾為他(她)人診斷、治療、接生的行為則不能以“非法行醫”論。
什么情況將會構成非法行醫
1、構成非法行醫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2、非法行醫的主觀方面具有行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仍然從事醫療活動。但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身體健康受損的后果,則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即其應當預見非法行醫行為有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傷害的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3、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醫療活動主要是指診斷和治療,即通過各種檢查對疾病作出診斷,借用藥物、器械和手術等方法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延長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狀況的活動。
擅自從事醫療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利用巫術、封建迷信行醫。行為人大多不懂醫術,有些略微懂一點醫學常識,主要是憑燒香、念經、看手相以及各種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診人。
(2)利用氣功行醫。氣功對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療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氣功,卻號稱自己的氣功如何了得,掛牌行醫,騙取錢財。
(3)利用現代儀器進行非法醫療活動。如利用電腦為人診斷病情,開具處方。
(4)非醫療機構超越服務范圍進行醫療活動。如一些不具備外科整形手術資格的美容醫院,擅自開展醫學整容活動。
(5)具備一定醫學知識的人擅自開辦診所,進行醫療活動。這類人員一般經過一定的醫療培訓,有些已經行醫多年,有些甚至曾經在合法的醫療機構依法進行過醫療活動,但在其擅自開辦診所期間沒有醫師執業證或其所開辦的診所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利用非法行醫的手段推銷產品。如有些廠家雇傭沒有醫師執業證的人在公共場合以醫生的身份向人介紹產品,并為人診斷病情,開具處方,推薦患者使用該廠家的產品。
在沒有從醫資格證的情況下,不建議大家擅自的去為他人進行治療,不然事后帶來麻煩的話,被追究非法行醫罪只會給自己帶來麻煩。在他人請求下幫人接生后孕婦死亡行為人要進行處罰,可以來律霸網找專業律師隨時提供一對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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