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2、提供公安機關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及有關物證等。
3、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鑒定結論。
4、提供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
5、提供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和誤工費數額。
6、殘疾者應提供傷殘評定結論,需要配備殘疾用具的應出具醫院證明。
7、提供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該被撫養人是否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8、提供財物直接損失,如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筑等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證明材料。
二、怎樣提交交通事故訴訟證據
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取證可以通過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鑒定結論,提供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等等證明確定。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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