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數量不是決定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嗎
數量并不是判處死刑的惟一標準,對量刑的酌定情節的把握。犯罪情節是處罰的一個重要根據。有法定情節的,應當依法處罰,沒有法定情節,但有酌定情節的,一般也可以作為處刑的依據。酌定情節是法定情節的必要補充,就酌定情節而言,根據不同案件可以從犯罪動機、悔罪表現、社會危害程度、退贓、賠償損失等方面綜合考慮,被告人具有酌定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的,即應對其從輕處罰。
毒品的含量與量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種犯罪行為的毒品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實踐情況紛繁復雜,完全不考慮毒品含量,可能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難以實現量刑公正。特別是近年來,毒品案件出現一些新情況,使法院量刑時不能不考慮毒品的純度問題。
這些新情況主要表現在:
一是海*因大量摻假。
二是搖頭丸類毒品成分相當混亂。
三是出現了較多新類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侖、鹽酸丁丙諾啡(又名舒美啡)、普魯卡、苯巴比妥、“卡苦”、“六角”等。對這些新型毒品,刑法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和明確的折算公式。刑事審判中遇到這些毒品,不做含量鑒定,就不能正確判斷涉案毒品的類型與危害性,就難以準確合理量刑。
鑒于上述情況,為了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部分毒品進行含量鑒定是很有必要的。從實踐出發,我們主張目前先對三種案件的毒品做含量鑒定:一是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即使只有海*因一種毒品,也要鑒定其純度;二是有證據證明毒品可能被大量摻假的案件;三是成分復雜的新型毒品案件。對于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查明毒品含量極低,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摻假之后毒品的數量才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應由專業部門鑒定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對該毒品的依賴程度。因條件限制不能確定的,可以參考相關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等因素,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判處死刑的應當慎重掌握。這樣做,有利于保證毒品案件的質量,有利于貫徹“少殺慎殺”政策,也有利于推動整個毒品犯罪案件的辦案質量。
當前,由于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公安機關對查獲的毒品通常只作定性分析,不論含量多少,鑒定結論均表述為含有毒品成分。對該問題,應當堅持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做法,待條件成熟時提出毒品含量鑒定和折算的立法建議,以實現毒品量刑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在刑法修改之前,法院可以同公訴機關或偵查機關協商,爭取進行含量鑒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司法機關共同制定指導意見,解決鑒定問題。對于前述三類案件不予鑒定的,可以根據案情酌情判決,但原則上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從上文中律霸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關于毒品犯罪的問題,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對于毒品一定要堅決抵制,如果不小心沾染上要馬上進行戒毒,這樣才是最為正確的,否則很有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傷害。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開發商承諾的學區房難落實,是否可以主張違約賠償
2021-01-21商家價格欺詐欺騙消費者怎么處罰
2020-11-27不交答辯書法院能繼續審理案件嗎
2020-12-22關于抵押期限是否影響擔保物權
2021-02-25行政拘留年齡有什么新規定
2021-01-21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的區別有哪些
2021-02-12老人有存款能要贍養費嗎
2020-12-15以往的贍養費能要嗎
2020-12-06婚前個人財產會被老公的債務拖累嗎
2021-01-09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怎么規定
2021-03-15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有什么新規定
2021-02-11因土地糾紛可以報警嗎
2021-01-30房產己給贈與稅出售還付所得稅嗎
2021-02-18關于沈陽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
2021-01-10煙臺市企業職工勞動關系轉移
2021-02-02意外險報銷的流程是什么樣的,需要哪些材料
2021-03-09保險公司為什么拒絕賠償
2021-02-06固定資產購買保險的流程
2021-02-20保險合同中出現的哪些條款無效
2020-12-12保險公司賠付達不到死者家屬怎么辦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