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運輸販賣毒品的行為
指的是通過外界物品或者是利用自己的身體運送毒品,或者是幫助他人隱藏毒品的行為方式。
制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用化學方法加工、配置毒品的行為,也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但用物理方法制造毒品有明確的指向,即制造"麻古""搖頭丸"等成分相對固定、毒品性能有所變化的新型毒品。
相關解釋: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數量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如果數量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謂“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是指除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達到了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數量標準。對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未達到上述標準的,不以犯罪論處。
2、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
3、本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征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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