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撤案合法嗎?
可以撤銷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發展需要及相關要求并案件進行撤回,如果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進行立案偵查的情況下,則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撤銷,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案件的立案偵查需要由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同意后方可以正式取消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并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復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后,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后,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需要明確的是,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在檢察機關完成的,其目的在于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的情況以及相關的犯罪證據進行認定處理,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起訴處理,最后由法院進行司法判決來對訴訟案件進行判處處理。
審查起訴階段的刑事和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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