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是犯罪行為,販毒賺多少要看具體情況。
販毒
販毒就是販賣毒品的意思,是嚴重危害社會穩(wěn)定的一種罪行。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癮癖的藥物,這里的藥物一詞是個廣義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濫用的鴉片、海洛因、冰毒等。販賣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數量最多,涉及范圍最廣的一種犯罪,毒品的販賣是毒品從制造到消費過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環(huán)節(jié)。世界毒品非法貿易的利潤已超過石油利潤,販毒已成為全球性問題。
運用證據認定販毒數量問題
雖然販毒案件中數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條件,無論多少均應立案處罰,但對量刑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販賣毒品犯罪的社會危害的主要根據,為此,販毒案件量刑時,首先應按刑法“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的規(guī)定確定毒品的數量,對應量刑幅度準確裁量刑罰。如何運用證據認定數量不能一概而論,案情不同,標準相異。現就幾種常見情形下認定販毒數量所需的證據分述如下:
交易現場查獲毒品的數量認定
這種人贓俱獲的情形認定販毒數量較易,若無證據證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販毒行為,則以查獲毒品的數量為證據認定。其中需注意一種情況:行為人具有販毒意圖,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販賣,在特情引誘下加大了販賣數量,即“數量引誘”,其販毒數量仍應按全部數量計算,只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在交易現場查獲少量毒品的相關認定
(1)有證據證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數量計算;(2)對以販養(yǎng)吸的,如有證據證實其確有販賣毒品的行為或目的,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均應計入販賣的數量之內,但考慮到以販養(yǎng)吸這類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時要把其販賣量、吸食量大小,查獲及持有毒品數量多少作為量刑時是否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如無下線證明曾商談交易價格的證言,也無證明行為人具有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資金來源等證據證實其確有販賣毒品的行為或目的,則只能以交易現場查獲的少量毒品計。3、未繳獲或僅繳獲少量毒品如何運用證據認定數量如何運用證據認定數量?販毒分子采取化整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販毒,被抓獲只能查獲少量毒品,對以前販賣的毒品由于交易時一對一無見證人的情況隨處可見,加之毒品系消費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證難上加難,僅以繳獲的毒品數量計,似有輕縱罪犯之嫌,筆者認為當有以下證據時,可以繳獲毒品的數量和證言證明的數量之和計算:
(1)具有嫌疑人對每次販毒數量均予認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獲時,如實供述歷次販毒的時間、地點、數量、參與人員等情節(jié)時按《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僅憑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規(guī)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員等證言,對吸毒人員在價格、數量、交易地點等內容與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時,可以每次交易數量的總和計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對毒品的來源、去向、價格、數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時,因毒品案件具有區(qū)別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點,其他刑事案件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販毒案件按《紀要》規(guī)定“只有當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竄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可見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間能相互印證時可以作為認定販毒數量的依據。
(3)嫌疑人翻供時,如果對先前的口供僅提出異議,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又不能提供新的證據,其先前供述販毒數量應作有效證據予以采信,但不能僅此單一證據定案,需補強證據。如果收集的旁證材料能引證先前供述的販毒數量,以該數量計算;被告人雖承認販毒事實,就數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無相應的證據佐證時應疑罪從輕,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認可的較少的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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