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羈押多久
對偵查(組織賣淫罪)的期限沒有限制,因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偵破的。但是對于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限是有規定的,如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組織賣淫羈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丑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并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從上文可知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行為比一般的犯罪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直接促使賣淫、嫖娼活動的蔓延,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不是指一個人,而是指多人。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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