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被取消的原因如下:
存廢之所以引發爭議,緣于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奸嫖宿幼女罪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可按照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由于司法實踐中存在對“嫖宿”性質的爭議,往往導致同罪不能同罰的尷尬。對如此大相徑庭的懲處差異,執法部門建議從立法層面予以取締,即將“嫖宿”歸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門則傾向于對執法環節的誤讀矯正。
應該說,就成年男女的不正當關系而言,判定“強奸”與“嫖宿”的區別顯而易見。即是否違背當事婦女的本人意志,或該婦女是否處于意識清醒狀態。但對于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幼年而言,這種情形判斷則應另當別論,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認知解讀與幼女的性關系。事實上,無論是利用強制、脅迫、引誘、欺騙手段實施,還是以有償性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種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是幼女,都應當視為強奸,畢竟她們還是涉世未深的孩子。這種“一刀切”的定罪量刑,有利于打擊對幼女的性侵行為,實現對“兒童最大利益”的保護。再者,“嫖宿”意為“性交易”,設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間接認可了幼女的“妓女”、“賣淫女”身份。刑罰定罪既應當考慮罪名之間的邏輯嚴謹,有利于執法者的司法判案,也要顧及受害者的人格尊嚴與引發的社會效應。這種疑似標簽性的定罪無疑具有對受害幼女的污名化之嫌,既無益孩子的身心發育,也是對社會風化的一種誤導。
綜上所述,嫖宿幼女被廢除可以說是順應社會的發展,早期嫖宿幼女罪之所以會出現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嫖娼者為了逃避法律中強奸罪的處罰,謊稱不知對方是幼女,為此嫖宿幼女罪獨立于強奸罪而單獨成立一罪,但是這樣的處罰力度遠遠不夠。如今此罪已被廢除,一律按照強奸罪論處,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更加注重保護幼女的權益,這不得不說是一大進步,所以在打擊違法犯罪方面,我國一直在努力,對于一切犯罪零容忍。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今此罪已被廢除,一律按照強奸罪論處,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更加注重保護幼女的權益。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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