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人數(shù)達到五人的,每再增加三人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二次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具有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即: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手段嚴重程度、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眾斗毆屬于多次;聚眾斗毆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于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次數(shù)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聚眾斗毆人數(shù)達到二十人,每再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
(3)聚眾斗毆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聚眾斗毆或者存在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赐晟衔牡膬?nèi)容后,相信大家對南寧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guī)定有所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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