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制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大”。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制。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并先后發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如果發現私自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嚴肅處理。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禁絕鴉片煙毒問題的緊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衛生部又發布《關于查禁非法私種罌粟的通知》。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規定:“麻醉藥品原植物的種植單位,必須經衛生部會同農牧漁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準,并抄報公安部,麻醉藥品原植物的年度種植計劃由衛生部會同農牧漁業部審查批準,依法下達執行,種植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計劃。”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我國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主要是罌粟,少數地區也種植大麻。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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