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如何認定
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既可以是一人、兩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為人自己。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時,也必然偷越了國(邊)境,但其行為應被主行為吸收,不再構成獨立的偷越國(邊)境罪,而應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行為人如在組織后又運送被組織的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重罰而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治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非法,是指違反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guī)。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運送了符合條件的出入境人員,就不構成本罪。另外,雖然違反了有關法規(guī),而以不正當?shù)姆绞竭\送了不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運送,是指以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帶領、將越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偷運送出或接入國(邊)境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為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仍決意予以運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運送其出入國(邊)境的,則不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出于營利、迷戀女色、礙于情面、迫于威脅等等,但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shù)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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