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怎么認定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認定本罪:
(1)本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2)行為人必須是違反國家關于出版方面的規定,實施了向他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提供書號的行為。
(3)這一行為,必須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后果。
(4)行為人在提供書號時,并不明知該書號將被用于出版淫穢書刊,即主觀上對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首先,行為人違反國家對書號管理的規定,出賣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國家標準書號,侵犯了國家對書刊出版的管理活動。其次,當被出賣的書號用于出版淫穢書刊時,客觀上又造成了淫穢物品的廣泛傳播,從而又進一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關于書號管理的各種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提供書號,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后果。
本罪在客觀方面不僅要求違法向他人提供書號,還要求所提供的書號必須用于出版淫穢書刊。如果出版的不是淫穢書刊,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單位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由于書號不被一般人或單位掌握,所以能夠提供書號進而構成本罪的,主要為國家新聞出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其提供的書號被用于出版淫穢書刊是不明知的,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為其提供書號,則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出版淫穢書刊罪。但是,行為人對引起淫穢書刊出版的后果出于過失,而其提供書號的行為則是出于故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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