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么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如下所述:
1、主觀故意不同。兩者主觀方面雖然均表現為故意,但強迫交易罪中行為人是通過強迫交易或服務活動達到獲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顯的獲利性;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帶著一種破壞公共秩序心理,蔑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逞強爭勝,尋求刺激的目的。
2、實施手段不同。強迫交易罪對公私財物的占有是間接的、有償的,需要通過一定的交易活動,即需要較小的財產付出或提供服務;而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則是當場直接的、無償的強行拿取或索要財物,其不需要進行交易活動。
3、犯罪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犯罪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財物,事先沒有特定的目標;而強迫交易犯罪行為的對象則是與行為人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商品交易和服務活動的當事人以及這種交易或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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