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侵犯的對象是什么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于《森林法》調整范圍的個人房前屋后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著,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綜上所述,盜伐林木罪侵犯的對象一般指的是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
盜伐林木罪的相關法條
第345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盜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盜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數量較大,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盜伐林木立木蓄積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00株。
1、這里所說的林區是指森林資源和生產木材比較多的地區;
2、這里所說的材積是指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積;
3、這里所說的幼樹是指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樹木胸徑在5厘米以下的視為幼樹。
對于1年之內連續盜伐的數量,未經處理的,應當累計計算。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秘密據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
2、區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于對象不同。前罪對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對象是珍貴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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