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宿幼女罪的處罰標準
實踐中,經常發生行為人引誘幼女賣淫,事后又加以嫖宿的現象,對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行為人引誘幼女賣淫與其嫖宿行為之間并無直接的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一般應對其引誘行為和嫖宿行為分別定性,即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實行并罰。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周歲即可;后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其罪,也就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前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強奸罪,但不能成為后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觀方面不同。前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對之奸淫;后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且為賣淫女而對之嫖宿。
3、行為方式不同。前行為方式表現為與非賣淫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此時,即使給了幼女一些財物,也不影響其奸淫幼女的性質;后行為的方式則為與賣淫幼女發生性關系,即該性交行為是基于男方承諾給賣淫幼女錢財為前提。后來,男性即使沒有按承諾付給幼女錢財,對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論。
4、行為地點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發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讓人發現的地方,具有隱秘性;后行為的地點一般發生在賓館、歌廳、發廊等服務場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間的嫖宿、賣淫行為。
5、行為對象不同。前行為的對象為非賣淫幼女;后行為的對象則為賣淫幼女。賣淫幼女,是通過自己與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獲取金錢、物質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趨動性。
嫖宿幼女罪6、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為幼女的性自由權利及身心健康;后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行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圖,在幼女不同意賣淫時,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其賣淫,即為其提供性服務的,則同時觸犯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強奸罪,屬想象競合,對之應擇一重罪一般為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三、強奸罪從重處罰的情形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注意: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奸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系,因此強奸致人自殺的屬于酌定情節,而不是這里的法定加重結果。
國家法律規定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嫖宿幼女罪怎么判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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