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罪開庭翻供有用嗎
我國法律對開庭翻供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組織賣淫罪開庭翻供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做支撐的,如果沒有證據,只是犯罪分子否認,法官往往不會采信的。
二、組織賣淫罪的如何認定的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組織賣淫,嫖娼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丑惡現象,法律一貫予以禁止。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行為比一般的犯罪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直接促使賣淫、嫖娼活動的蔓延,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于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布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于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組織賣淫罪是如何處罰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組織賣淫罪判處的刑罰還是比較重的,甚至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如果犯罪分子在開庭的時候翻供,不承認犯罪事實,是要有證據做支撐的,否則法官不一定會采納。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想要了解,小編建議您不妨登陸我們律霸網的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他們將針對您的問題為您做出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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