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看看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么?
“定金”和“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義與法律后果卻大相徑庭,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定金”和“訂金”這兩個讀音完全一樣的詞語存在著分別,事實上,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定金、訂金、履約保證金、押金等混用、錯用的案例比比皆是。
先說定金。
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其目的在于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定金罰則”的基本精神。
再說訂金。
訂金并非專門的法律概念,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出現違約情形,并不會發生直接被沒收或需要雙倍返還的法律后果,適用不了“定金罰則”,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來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那一般在買房時,突然不想買了也可以退回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其實,從上面的解釋大家就可以了解,定金受法律保護,是一種擔保而非預付款,如果是買方違約,是無權要求拿回來的。
目前在新房開盤銷售過程中,客戶認籌所交的籌金或通過電商預交的認購款,其實質都屬于訂金的范圍,開發商均同意在客戶未看中房沒有簽認購書的情況下可以任意退回。
但是一些購房者不懂,直接跟開發商簽署認購書什么的。而開發商與客戶所簽署的法律文件(包括認購書、收據)中一般都明確書寫為定金,在此情況下,客戶無正當事由就很難要求退回了。
是不是只要是寫了定金的,就都要不回來了?
也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應當返還定金”。
另外,《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因此,如果購房客戶在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的情況下交納了“定金”,那么向開發商要求無條件退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們可以再舉個例子:
小梁和小韋準備今年年底結婚,想買個婚房。
2016年5月1日,小梁、小韋與某投資公司簽訂了一份《認購協議書》,并交了2萬元定金。小梁和小韋說,在簽訂認購協議書之前,售樓人員告知他們房屋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付款后才得知交房時間是2017年12月31日。
因交房時間太遲,不符合他們原定的婚期,隨后他們到售樓部要求退還2萬元卻遭拒絕。雙方遂鬧上法院。10月20日,法院一審判定,開發商不能證明已告知小梁和小韋具體交房時間,要返還這2萬元定金。
法院認為,該筆款是屬于定金,需根據誰有錯,誰違約來判定這筆錢的歸屬,就目前的證據,不能得出認購書訂立時,小梁和小韋明知交房時間是2016年12月31日的結論。
雙方因買賣合同條款未能協商一致,屬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情形,法院判定,某投資公司應當返還2萬元定金給小梁和小韋。
以上就是相關的法律信息了,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懂的,歡迎在線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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