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刑法》中將窩藏罪與包庇罪規定在了一起,但很顯然這屬于兩種不同的犯罪,即使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處,但終歸還是不同的。那到底窩藏罪與包庇罪有什么不同呢?律霸網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窩藏罪與包庇罪有什么區別
(1)窩藏罪主要表現為實施積極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為。所謂“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處所或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和物質。所謂“幫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隱藏處所、財物之外的其他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線、方向。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這里的“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用、使用,不影響窩藏的性質。行為人既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自己所用或占有、使用的地方,如自己的家中、租用的房子、使用的單位宿舍或辦公室等,也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他人所控制和使用的地方,如朋友、同學、親戚等人的室中或宿舍等,還可以將其藏匿于其他地方,如山洞、樹林等。
(2)包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的行為。所謂“為犯罪的人作假證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出具口頭或書面的假證明,意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為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證明,而是幫助犯罪的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則可能構成其他罪,不構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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