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的原因
1.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企業賬本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直接依據,而會計的基本職責就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沒有遵從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夠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稅行為的發生。
2.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幸的心理。在不少企業決策者眼里,納稅是一筆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于隱匿收入夸大成本,而達到不繳稅和少繳稅的目的。同時對于國家的法律懲罰,部分企業決策者對于偷漏稅行為存在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下,進行偷稅的行為。
3.對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我國稅收征收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手段不夠。按照稅收征管條例的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顯示了對偷稅漏稅者是采取罰款的經濟制裁為主,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罰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業對偷稅行為收益的預期。
4.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我國一般意義的宏觀稅收并不高,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都相對較低。但是,我國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稅負比重不高,“費”負擔卻很重,導致納稅人鋌而走險,以此減輕企業負擔。同時稅收征管體系的稅務干部業務素質偏低,造成偷稅查不出來。甚至,有些稅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拿國稅作交易,企業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稅”。
根據我國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沒有“偷稅罪”這條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條為“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律霸網小編提醒您,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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