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觀點】
構成虛假訴訟罪需要具備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
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為犯。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而花費巨額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
【相關立法觀點】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虛假訴訟罪的結果要件
這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妨害司法秩序是指對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正常秩序造成妨害,包括導致司法機關作出錯誤判決造成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損害,也包括提起虛假訴訟占用了司法資源,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虛假訴訟活動給被害人的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如司法機關執行錯誤判決或者因行為人提起訴訟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害人財產的嚴重損失,被害人一定數額的合法債權得不到及時清償等。從這一規定看,只要虛假訴訟行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可以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并不一定要求訴訟程序已經完結,司法機關已經實際完成了裁判文書制作、送達,裁判文書完全符合行為人的意愿等。
觀點二:以侵犯他人財產權益為目的的虛假訴訟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從一重罪從重處斷
【最高法觀點】
虛假訴訟同時構成其他侵犯財產型犯罪的,應從一重罪從重處斷
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有虛假訴訟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較為常見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這類案件多發生在企業改制和經營過程中,目前查處的主要有公司、企業負責人合謀虛構工資或者虛構債務,以及建筑公司分公司經理與材料供應商合謀虛構材料款等案件。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征,但由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身份,同時構成職務侵占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公款的,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產。這些案件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特征,但由于相關人員的特殊主體身份,同時構成貪污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相關立法觀點】
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虛假訴訟犯罪同時構成其他侵財類犯罪的,應從一重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是關于犯虛假訴訟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時如何處理的規定。從實踐中的情況看,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虛假訴訟行為,在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的同時,往往還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侵財類犯罪。針對這種同一行為構成刑法多個條文規定的犯罪的情況,有必要明確如何適用法律。本款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從一重罪從重處罰。本款的規定也有一個修改完善的過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曾經規定,有虛假訴訟行為,侵占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即認定為詐騙罪并從重處罰。在草案審議中,有的意見提出,這種情況通常會同時構成詐騙罪,但也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侵占公共財產的,可能構成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侵占單位財產的,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一律規定按詐騙罪處理不盡合理。為此,草案二審稿對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形成了本款規定。本款規定的適用范圍是“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如果虛假訴訟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則不適用本款規定。對于本款規定的同一行為構成數個犯罪的情形,本款規定“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首先,要比較本條規定的刑罰和刑法其他條文規定的刑罰,適用處刑較重的條文。本條和刑法有關詐騙罪、貪污罪、職務侵占罪等犯罪的條文,規定了多個量刑幅度,對此,在適用時要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條的規定,確定適用于某一犯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再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同時,還要根據確定適用的規定和量刑幅度從重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對虛假訴訟行為從嚴懲處的立法精神。
虛假訴訟問題關乎法律的尊嚴,希望相關人士嚴肅處理。如果您遇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律霸網也向您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2021-02-03股權轉讓價格等于注冊資金或實際出資嗎?
2021-02-21哪些商標行為應撤銷
2020-12-22車輛記分周期是按年檢時間算嗎
2021-02-27法庭辯論結束大約多少天審判有結果
2020-11-12離婚調解用出示證據嗎
2020-11-14被性騷擾后跳樓自殺,性騷擾如何判刑
2021-01-14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會退保險費嗎
2020-11-30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2020-11-12交通事故調解保險公司需要來嗎
2021-01-06保險合同能否繼承
2021-01-13不如實告知不賠 保險理賠可拒賠
2021-01-07土地流轉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是指什么意思
2020-12-23招,拍,掛有什么優點
2021-03-02農村實行土地流轉能給農民帶來哪些好處
2021-02-03國家對于城中村拆遷有哪些補償政策呢
2020-12-27商鋪拆遷賠付是多少
2021-02-21農村拆遷跟戶口有關系嗎
2021-02-07寧波農房未過戶遇拆遷怎么辦
2021-03-21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有哪些安置方式
2020-11-30